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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雁塔校区搬家费用报销的通知

来源:国有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6-09-18 访问:

2016-09-18 11:12

各相关单位:

雁塔校区教学主楼回迁工作现已基本完成,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将对各单位搬迁费用予以报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销依据

搬迁费按迁出雁塔校区教学主楼时所使用的办公用房,1间标准办公室(15㎡)搬出和搬回共300元的标准予以报销。如未回迁,则按单程计算。

二、报销要求

各单位将搬迁费用报销单并附搬迁费用相关发票或收据,于2016年9月30日前交至国资处房产科(长安校区行政楼418室),待工程结算完成后由国资处统一发放搬迁费。逾期未交报销手续的单位,学校将不再予以报销,搬迁费用自行承担。

附: 搬迁费用报销单

联系人:蒲怡囡 联系电话:81530068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6年9月18日

附件:

搬迁费用报销单

附单据 张 (盖章) 年 月 日

金额(大写) ¥

报 销 部 门

用途说明:

经 办 人

部 门 审 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