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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来源:国有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8-09-06 访问:

2018-09-06 12:38

各院(系),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陕财办[2018]19号)文件要求,我校按照规定进行自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依据

《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自查范围

1.检查时间范围为2017年度。

2.《陕西省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文件要求范围内,2017年存在政府采购行为的各相关单位。

三、自查内容

1.2017年各相关单位政府采购开展情况,主要采购项目的采购情况。

2.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是否编实编细,是否存在无预算及随意变更采购预算的行为。

3.批量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执行情况,是否按照要求采购批量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供应商和品目。

4.政府采购代理情况,是否存在个人委托、私自委托情况。

5.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情况,是否存在按采购结果签订和履行合同,订立时间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违规操作行为。

6.专项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是否编制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

7.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是否执行国家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制度规定。

8.采购档案保管情况。

四、自查安排

各相关各院(系),部门于2018年9月13日前将各单位政府采购自查情况(签字盖章)和政府采购证明文件、审批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至国有资产管理处416室,由国资处负责汇总并对学校整体政府采购进行归纳整理,报送至省财政厅。

五、几点要求

1.省财政厅于2018年10月10日至30日对各学校进行检查,请各单位重视此项工作,对于瞒报、虚报及不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的相关单位,将进行追责制。

2.请各存在采购行为的相关单位如实按照本文件要求填写各单位自查报告;

3.学校将建立长期有效机制,监督政府采购工作。2017年6月1日起原则上不允许各单位存在政府采购行为,如个别单位存在政府采购范围内,未按照规定执行的采购行为,附情况说明,主管领导签字,最终由学校商议处置意见;

4.凡政府采购范围目录内的工程、货物、服务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经《陕西学前师范学院采购管理平台》进行申报。

联系人:韩鸣 联系电话:81530065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8年9月6日